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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万科独董张利平:是否为关联董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08 22:51:06  阅读:4243 来源:新浪财经作者:郑雪儿

  争议万科独董张利平:是否为关联董事?

  在万科公告引入深铁前夜,华润与万科就董事会是否通过收购重组预案产生激烈争议。

  争议的焦点,集中于独董张利平是否为关联董事,是回避表决还是弃权,以及是否应计入董事会投票分母。

  万科管理层与华润双方的法律意见提出了相反的观点。据18日凌晨随收购预案公告一起公布的、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君合)出具的关于万科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显示,本次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君合的意见书称,本次会议表决前,独立董事张利平向公司董事会申明,其任职的美国黑石集团正在与万科洽售在中国的一个大型商业物业项目,带来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存在《公司章程》第152条第2款所述之关联关系,特此回避本次会议全部12项议案之投票表决。

  最终,董事会就12项议案表决结果均为: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或7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也就是说,君合的法律意见认为张利平是关联关系董事申请回避,不存在弃权票。

  君合表示,根据万科《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述12项议案已由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据此,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而华润方面则指出,依据外部法律意见,华润认为万科章程第152条2款规定“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意即张利平董事与“所涉及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是适用万科章程第152条第2款规定的前提。根据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重组预案,本次会议决议事项仅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深圳地铁资产,即“所涉及的企业”应为深圳地铁(而不应包括已经或拟与万科进行交易的其他公司)。因此,应当考虑该名董事与深圳地铁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若不存在关联关系,则不应适用万科章程第152条第2款规定。

  万科章程第137条明确规定,涉及增加注册资本的事项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由于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为8人,而本次董事会议有关万科发行股份的议案均只获得7名董事表决同意,故华润认为该等议案并未依法获得通过。

  至此,双方的争议更加集中于张利平是否为关联董事。若按照华润所说,张利平不属于关联关系董事,那应该如何处置?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指出,关联关系一向比较复杂,一般这种事情应当交给公司董事会来判断。如果对于董事会的判断不满意,可以异议,甚至提起诉讼。

  他认为,即使诉讼,效果也不会好。原因一是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一种商业判断,法院一般会遵循董事会的善意决定。何况这里提出异议的不是被回避的董事或者股东——人家主动请求回避的,由没被回避表决的董事或者股东提出异议,说服力不大。

  第二是即使法院裁定关联关系不成立,估计也不能将张利平的未投票直接视为弃权。既然关联关系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张利平就可以参与投票,所以应当允许其对表决事项重新投票。从披露的有关信息来看,估计张利平会投赞成票。那样,就是8票赞成,表决还是会通过。

  不过,也有其他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张利平应视为无关联关系董事,其在董事会会议的行为应为弃权,那么董事分母仍为11人,投票未能达到2/3,董事会决议没有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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