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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25 22:02:25  阅读:7025 作者:杨丞琳

如今社会婚姻自由,人人都有追求自己向往的婚姻生活的愿望。但往往现实很骨感,似乎婚姻生活不如意就会想要离婚来解脱这种生活,如果有孩子的话还得考虑孩子的抚养权。接着,本站为大家普及一下如果起诉离婚的话,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标准。

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标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8、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9、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0、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11、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看完了这篇文章,应该大概清楚了起诉离婚的话,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标准了吧。所谓月有阴晴圆缺,没有事情是完完全全能合心意的,生活总有些波澜,婚姻生活也一样,不是无可奈何还是可以选择坦诚交流取代离婚。如果你们真的想要离婚,孩子始终是无辜的,请尽大可能减轻对孩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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